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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众联劳务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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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、需要支付的赔偿事件 |
杨晓怀(化名)于2012年3月入职河南郑州某制造有 限公司担任操作工。双方签订的*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。2019年2月25日,制造公司人力资源部HR与杨晓怀进行谈话,告知其合同快要到期,公司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,明天可以不用来上班了。
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,,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本案中,制造公司未能提供 合理终止杨晓怀劳动关系的证据,应承担不利后果。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第 五项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:(五)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 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 形外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*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”,仲裁庭支持了杨晓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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