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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众联劳务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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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签劳动合同为企业带来的损失 |
张少康(化名)于2016年2月22日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,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。2018年2月2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,但是企业并未与张少康续签劳动合同或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, 张少康继续在企业工作。2019年5月13日,企业将张少康辞退。张少康认为, 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后,企业并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, 应支付其2018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12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。张少康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,提出上述要求。
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,需要依法续订劳动合同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 规定:“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”这里的 “建立劳动关系”包括原劳动合同期满后,继续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本案例中,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2月21日期满后, 企业与张少康继续维持劳动关系,直至2019年5月13 日企业提出与张少康解除劳动合同,期间企业一直未与申请人张少康续签劳动合同,因此,仲裁委员会对张少康的请求予以了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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